屏東縣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89 年 04 月 26 日初審
89 年 06 月 18 日二審
89 年 09 月 30 日定稿
90 年 11 月 03 日修訂
93 年 12 月 26 日修訂
98 年 01 月 11 日修訂
107 年01 月 21 日 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家長,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家長教育權之行使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城為組織範圍。
第 五 條 本會地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家長與家長組織參與教育事務。
二、協助各校家長會發揮組織運作功能.並豐富活動內涵。
三、提供家長及家長組織教育資訊、經驗交流之管道。
四、推動立法及修法,確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法源依據。
五、推動教育改革,並參與政府教育政策。
六、結合社區和學校,落實社區生活化教育,並促進社區文化發展。
七、與其它縣市家長組織合作,共同發揮家長組織功能。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區分下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區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縣之家長,或就讀本縣學生之家長,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前項所稱之家長包含子女之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
團體會員:凡本縣各校家長會得為本會團體會員,由該校家長會提供證明文件,並推派一人為代表行使職權,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均可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未交常年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聲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取得本會會訊與活動資訊。
三、參與本會講習、活動及會務。
四、參與本會之工作組織。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務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 9人,監事 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前項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續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辭職之事宜。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理事會聘任本會顧問。
第 十八 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一人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會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議決監事辭職之事宜。
四、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連任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原任理事會、監事會原額之三分之二。
理事、監事當選人應提供子女或受監護人學籍證明。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之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有級職之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送會員大會追認,經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前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一月份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使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使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員費:一年3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監事會審核,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公益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經第五屆會員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第二十一條理監事之任期自第六屆起由一年改為兩年一任。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107 年01 月 21 日 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 |
修正後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前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十二月份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前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一月份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使之。 |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