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社團法人屏東縣家長協會志願服務計畫

                                                             111.03.26修正版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

二、目的:徵求具服務熱忱、有興趣參與協助推動學生閱讀能力與習慣之社會人士,以不領取報酬方式協助本會從事推動閱讀工作、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工作及宣傳。

三、志工召募方式:

(一)自行招募,並將訊息公布於本會網站。

(二)發函給本縣國小學校家長會或閱讀志工。

(三)利用本會各項研習活動時,加以宣導、招募。

(四)邀請退休公務人員擔任。

四、志工召募對象:

   凡年滿十六歲具服務熱忱之高中(職)以上學生、社會人士。

五、志工甄選方式:

(一)、負責甄選單位:本隊組訓組。

(二)、就服務熱忱度、品德禮貌、表達能力佳者,擇優遴選。

六、 志工之訓練: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一)、基礎訓練:

   1.訓練時數:六小時。

   2.訓練課程內容: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3.訓練單位:配合屏東縣教育處、屏東縣志願服務協會辦理,訓練期滿發給
     結業證書;亦可由台北e 大線上參與「志工基礎訓練」,線上參與「志工
     基礎訓練」,線上學習通過條件:閱讀時間達270分鐘以上,需完成測驗
     (70分以上),即可列印研習證明。

 (二)、特殊訓練:於本會或其他機關完成基礎訓練領有結業證明書者,得由本會或教育處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特殊訓練。

 1.訓練時數及課程內容:故事媽媽、圖書館志工、閱讀志工、宣導服務、綜合服務志工各按服務內容需求安排課程, 以六小時為原則。

2.宣導服務與綜合服務特殊訓練課程如下:

(1)教育政策概述

(2)家庭教育資源

(3)親職教育與溝通

(4)運用單位簡介及服務工作說明

3.訓練單位:本會自行辦理或教育處。

(三)志工於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本隊審核屬實後,彙整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願服務證交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倘有上開情事,服務時數將不予採計,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已在其他機關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者一體適用,本會不另核發。

七、志工服務項目:

(一)閱讀志工

(二)圖書館志工

(三)宣導服務

(四)綜合服務

(五)活動服務

八、志工服務時間:

 (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工作日,上午八時至十六時

 (二)其他:視實際需要機動安排

九、志工服務地點:

(一)固定服務地點:本會會館、縣內所有學校含非營利幼兒園。

(二)其他:配合研習、活動需要,於本會辦理之活動場所。

十、服務時數登錄由本隊輔導組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志工出勤紀錄表應依實際服務內容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活動負責人應於活動結束或每月月底時將志工出勤記錄表收齊,填寫活動出席人數、計算志工服務時數確認後在出勤表上簽章,上傳志工群組,紙本繳回輔導組彙整、登錄、存檔。

十一、志工之管理:

(一)對於有意願加入本會協助推動學生及家長教育工作之人士,由本會理監事或本隊志工推薦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應填寫志工資料卡,以建立完整資料檔,資料卡由本隊組訓組保管。

(二)志工出隊、離隊、復隊:
1.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向本隊組訓組提出離隊申請。
2.志工1年未參與志工服務2次者予以出隊;出隊之隊員若超過2年以上,欲再加入家協志工隊者,則需再繳交入隊費200元,服務年資重新採計。

3.志工如有育嬰需求得以書面向本隊組訓組提出申請育嬰假,育嬰假以2年為限,請假期間年資不列入計算。

4.志工離隊未滿2年或育嬰假期滿前得檢具復隊申請書向組訓組申請復隊,申請復隊之志工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復隊時不需再繳交入隊費。
(三) 由委員認養服務,以協助志工隊隊務推展,如志工出勤簽到、平安保險、研習、服務時數登錄、申請志願服務記錄冊及志願服務榮譽卡.....等服務志工相關事宜。

(四)各校閱讀志工應提出服務課程表(書單) 於學期開始兩星期內,由委員收齊以電子檔送輔導組備查,本隊輔導組應於學期開始一星期內編製志工值勤簽到冊。

(五)值勤志工倘因事未能於值勤日出勤服務時,應於值勤日前向負責該業務者請假,勿擅自找他人代替。

(六)本隊輔導組指派專人每年依志工實際服務狀況,將出勤情形、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詳實登錄於本會「志願服務人員服務時數暨獎懲紀錄表」及個人資料卡內。

(七)於本隊服務滿五、十、十五、二十年之資深志工中選拔成績優異者,於志工重要集會中公開表揚。

(八)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者,即予停止其服務處分,並繳回或逕為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須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會服務規範者。

2.不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本會志工輔導員、志工服務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4.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形者。
(九)志工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始能服務:

1.新加入隊員,需於一年內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並完成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未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前之服務屬見習服務為志工訓練的一部份,按志願服務法其服務時數不予採計;見習服務次數計入志工1年需服務2次的規定。
2.入隊滿1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不予派任服務工作,資深服務年資之獎勵將不予頒發表揚。

十二、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料及依相關規定給予之獎勵或補助。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

3.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三、志工之福利:

1.至本會服務之志工為無給職,惟對志工投保平安保險。服務執勤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視本會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2.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隊提出申請,申請後本隊承辦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工之督導,由本隊輔導組長擔任。

3.服務滿一年,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4.服務滿三年,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發給志願服務榮譽卡。

5.本會辦理之各項講習會志願服務人員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十四、本隊輔導組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志工辦理情形詳細填寫於「運用教育類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由輔導組彙整後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經本會核准後送教育處備查。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十六、本計畫經屏東縣家長協會理監事會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