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屏東縣家長協會志工隊組織準則
95年10月24日初審
95年11月26日定稿
97年03月01日修訂
109年02月16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隊定名為「社團法人屏東縣家長協會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三 條 本隊以協助推動促進兒童、青少年閱讀習慣,維護兒童、青少年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協助推動家庭教育,提昇家長教育理念及參與學校教育知能,推動家長讀書會及其學習型組織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隊隸屬於「社團法人屏東縣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不得以志工隊名義對外行文,隊址設於本會辦公處。
第 五 條 本隊接受本會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促進兒童及青少年閱讀習慣
二、推動維護兒童、青少年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
三、協助推動家庭教育
四、提昇家長教育理念及參與學校教育知能
五、推動家長讀書會 及其學習型組織
第三章 隊 員
第 七 條 凡年滿十六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本會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工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經委員會 審查通過,得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第 八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本會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 九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本會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入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本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 十 條 本隊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 十一 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決議,按情形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本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及本隊名譽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隊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第 十三 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團隊組織之解散。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隊設委員九人,後補委員三人,成立委員會,由隊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五 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訂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業服務方案。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罷免隊長及副隊長。
凡罷免隊長或副隊長,須經二分之一委員提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決定之。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七、聘免本隊各組幹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委員會置隊長一人及副隊長兩人,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 十七 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唯隊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八 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訓、輔導、行政、活動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組訓、輔導、行政及活動四組織功能如下:
1、組訓組:負責志工之招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2、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等有關事宜。
3、行政組:負責本隊之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有關事宜。
4、活動組:負責本隊之團康聯誼及非屬志工訓練、服務之活動規畫執行等有關事宜。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十九 條 本隊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委員會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並應報請本會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 議 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 二十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修改組織準則、隊員之除名處分、委員之罷免或團體組織之解散 等重大事項經隊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一年召開4次會議,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未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執行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議,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入隊費:隊員繳交入隊費新台幣貳百元整。
二、本會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三、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第二十六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委員會編製報告書提經隊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本會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本會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暨志願服務法有關規章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隊組織準則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本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